咨询详情

企业委托一家科技服务公司对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进行测试,双方在首份合同条款中明确了测试的内容,并且有指向明确的最终用户终极产品名称和产品类别(本公司还是用户唯一签订该产品合同的供应商),在委托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委托事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之后,首份合同履行完毕后,公司与该受托企业又续签了多份服务、研发合同,但是,最近本公司发现受托企业在与我司履行合同期间,发布、登记了许多与我司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新型实用专利,甚至有的著作权名称与我司指向明确的最终用户终极产品名称和产品类别完全一致,当我司质问时,受托企业辩称发布的著作权仅名称雷同,内容不相同,由于该公司的这种混淆事实的欺骗行为在社会上对我公司的诚信、声誉造成和带来了不良影响(可能还会有经济损失),请问,对受托企业此侵权行径,企业是按著作权法来维护企业应有的知识产权?还是按不当竞争法来依法维权?

其他 2019-06-17 18: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