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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强制戒毒所可以申请转回县镇的戒毒所来戒毒吗?要什么样的手续和条件呢?

其他 2019-08-10 0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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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戒毒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其制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已经废止。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把“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并规定期限是一年至三年,其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将取消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措施,由最初强调对吸毒者惩罚变为治疗为主,突出社区戒毒作用,而且把强制戒毒时间由现行3-6个月延长为1-3年。
  • 强制戒毒的条件: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同时,《禁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强制戒毒者请假不按照规定返回可以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以下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  (二)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的;  (三)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被接收的;  (四)所外就医的;  (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  (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  (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建立专门的自愿戒毒区,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员。  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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