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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是怎么处理的,还有细节这一块

刑事辩护 2019-06-11 14:4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 你好建议你完善自己的案件细节,我来帮你判断,可以来电详谈
  • 你好,我需要知道具体案情才能为你解答,如需帮助请咨询我。
  • 你好 现在是被关在那个看守所呢
  • 赌博罪是涉嫌刑事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量刑要看案件的案情、事实、证据,以及是否前科累犯、是否自首立功、是否退赃、是否主从犯等情况而定。若有需要,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跟进案件进程,代为会见、了解案件情况,代为办理取保,阅览卷宗,提供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视案件情况争取缓刑
  • 您好,您是咨询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现在自己主要遇到了什么问题,建议来电详细咨询
  • 您好,请问人现在被关到那个看守所了?
  • 你好涉嫌赌博罪是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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