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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一个女的认识了一段时间,然后我们就散了,过一段时间,她找了一个老公,不久,就他们两个生下了一个孩子,已经他们两个拿上了结婚证,孩子已经到了两三岁,女的她给我打电话来了,跟他打了好几次电话,还聊上了微信,就这样我们两个默默的聊了一段时间,我们两个打电话的都,她的老公给照片了,她老公早知道了,这些我们两个默默的聊了天的事,她的老公他要离婚,还给我说这些事情都让我负责,我跟她只是聊天而已,见都没见过,我有我的老婆和孩子,他让我负全责,这是合理吗?

离婚 2019-10-16 17: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建议谨言慎行,对自己的家庭对他人家庭负责
  •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会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根据我国婚姻法来看,总的原则通常为: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10岁以上的小孩,会征求小孩的意见。两个小孩的情况下一般是一人一个。
  • 结婚不久离婚的话,可以分割财产,一般来说,共同财产比较少。而彩礼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返还:
    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三种应当返还的情况: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需要说明的是,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彩礼是指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予的财物,而男女双方在交往时为表示爱意而自愿赠送的礼物,不是彩礼,而是一种普通的赠与,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只要这种赠与已经履行完毕,就不能要求返还。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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