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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一下,企业初始并未投资,后期获得股份之后,在亏损的情况下自己有按照股份贴钱,现在企业转让,我能按照股份分取利息吗?

诉讼 2019-10-19 12: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
  •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   企业,转让,以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为例,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办条件  企业依法成立。  三、所需材料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及其主管部门或镇同意申报的意见(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协议(原件)或新签的合同、章程(原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方如为境外个人,需提供其有效合法证件;  6、受让方有效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应附中文译文(原件);  7、企业原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调整成员的报告和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如国有资产转让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10、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事程序  受理→协调→审批→发文→换证(换证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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