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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幼儿园老师,四月初时,班级有家长投诉老师体罚孩子和冷暴力孩子,然后班级有两位老师被开除,4月份的工资我被扣1600元,5月12号时我在家长班级群告知家长我要辞职,第二天家长们去询问园长班级老师辞职的原因,然后家长们知道了之前两个老师辞职是因为家长投诉,投诉的这位家长也知道班级的其他家长都知道了她投诉的事情,就给孩子退园了,我在5月31日离职,但是园长扣除了我五月的绩效,还有课外的配课的工资,现在找园长将工资发放给我,但是园长说要追究我故意旷工造成的后果,要我进行赔偿,赔偿的就是退园小朋友的学费和生活费,请问我应该赔偿吗?

争议解决 2020-10-06 18:5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薪: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 有关工资拖欠的法律条文有:《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你好,一般是不需要你来进行赔偿的
  • 你好,一般不应该,具体要看你们之前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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