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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肇庆市明星休闲中心上班。我签了一年合同,上班前一天交了100元服装押金,第二天就上班了。也没有试工就直接签合同了。签合同时合同内容和当时主管说的内容完全不符,她跟我时的内容是:工作一个月在工资扣400元收银员保障押金,合同上的是800元底薪加400元社保,她所说的保障押金变了400元社保,但实际上从未帮我买社保。后来我做了4个多月在9月22日交了辞职书,现在快一个月了,他们不批我走,以人手不够为由,还要我排队辞职。而公司一直没有招到人,现在我想在15号提前离开,公司有权克扣我工资吗?

诉讼 2011-10-14 2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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