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我现在要起诉离婚,我是二婚,带了一个女儿,现在我和对象有一个男孩,不到两周岁,现在他对我女儿是又打又骂的,我一直在外地上班,他在家里带小孩,两个孩子的生活费还有他的生活费都是我给的,我女儿两个星期回家一次都是住在我朋友家的,他什么也没有给我,只给我了一身的账,现在家里开支和还车贷,贷款都是我一个人还的,我感觉好累好累,我要起诉离婚改怎么办呢?。谢谢

离婚 2019-09-09 23: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直接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即使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如果该车辆属于双方婚后购买,只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的,那么该车辆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双方都有处置权。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如果该车辆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双方在离婚时可以由法院判决该车辆的归属,并且凭着法院的判决进行更名过户手续。不要担心还贷,和车祸的问题。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徐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