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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在上海某外资公司A2015年5月-2016年12月担任销售员期间,在外以股东名义跟朋友合伙注册公司B,(A公司鼓励销售员能开发成熟的经销商,X某对A公司负责人称B公司是开发的新经销商。)多次以公司规定的最优价格体系出售产品给B公司,再由B公司加价卖给客户,后A公司发觉不对,X某被劝退,后X某转就职于B公司名正言顺成了A公司经销商(并且拿到过授权的证书)一直合作至今。最近两家公司因为一个合同纠纷闹翻,担心翻旧账,请问假如A公司提起公诉,X某会被以职务侵占立案吗?

刑事辩护 2019-06-21 11: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这里法律关系不是不当得利而是王某将公司财产变卖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公司的利益。王某如果未经过股东会同意将公司主要资产变卖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唐某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也可以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由王某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 王某如果未经过股东会同意将公司主要资产变卖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唐某
  • 根据A公司批准的价格卖给B公司,不构成职务侵占
    【追问】X某每次合同拟好都会让主管签字再发到深圳总部盖公章并有专员审核的
  • 你好,有这个可能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也要看公安侦查的结果。
  • 不一定。看控辩双方具体证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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