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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农村房子卖给别人了,现在面临拆迁,可以要回来吗

其他 2019-08-27 20:4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农村宅基地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获得的房子要看征地拆迁后有没有改变村民户口性质决定安置房可能存在不同的产权性质。
    1、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重新规划建设规模扩大,安居房建设,因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及机场国防建设等,一些地方征地拆迁使原农业户口的村民成为失地农民,这些村民征地后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再享有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各地制定的征地拆迁实施办法,集体土地不作价补偿给个人,地面上建筑物造价评估补偿,因此农村拆迁的房子补偿金如产权调换成完全产权的商品房其贴补差价较大,村民难以承受,通常各地政府在安置这类拆迁户时采用划拔土地解决拆迁安置,这种房子是一种不完全产权,属于国有划拔土地,不是小产权,相当于经济适用房那种性质,由于土地划拔,土地不收钱其房屋的造价就低,房屋又在城市周边地区或原村庄位置,村民乐于接受。当然有条件的村民也可以自已贴钱选择完全产权的商品房进行拆迁安置。
    2、不少地 方实行新农村建设,对原有旧村庄重新规划建设,改善村民居住条件,这种性质的拆迁虽然也是征地拆迁,但重新安置的房屋还是在原集体经济范围内,村民户口性质仍属于农业户口,并依据《土地管理法》重新按户口核定宅基地,安置村民新住宅,这种房屋的性质仍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通常叫小产权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1)城镇居民。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总之,农村的房屋买卖必须慎重,对于并非同一个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诉诸法院,法院将可能认定其为无效。
  • 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慎重对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 你好,卖了多久了?当时买卖的房价合理吗?我还需要了解更多细节,以便更准确地为您解答,您可以进一步咨询我,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您好,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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