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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号上午10点,我到广州珠海区拘留所看一位朋友,当时给100元登记交给我朋友,拘留所接待室两位工作人员(一男一女)服务态度不好且开具的收据不写收款单位,落款也不盖公章.当时我提出疑问,该女工作人员马上发火说:难道害怕我们贪污了?此女工作人员警章号码我已记录.我想问:这种情况合理吗,有问题吗?与该拘留所张贴公示拦中的服务承诺和工作流程相违背.

行政诉讼 2009-05-22 17: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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