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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12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其他 2009-05-26 07: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王某不能享受这个保险金,只能是指定的受益人其他人都无权享受。对天保险公司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是错误的,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来电话询问。但是从本案来看,199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发生纠纷到现在如果保险公司还不支付保险金法定受益人又没有提出给付义务,那么本案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变成谁都得不到了。太可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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