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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某校大学生,2010年5月1日因放假和女友在学校周边“日住房”里租住5天,每天租金为50元。张某与房主李某达成协议,一次性向李某交付房租250元,李某给张某一张交付租金丢收据。次日,张某和女友外出游玩,遂将自己携带的电脑放在房内,当他们回来时发现电脑不见了,找李某李某却一口否认其责任,并说张某已将自己的物品带走。但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发现监控录像中张某和女友5月1日的确手拿一电脑包进入出租房内,2号外出时并未见其拿包,同时,在此期间内监控录像中也未见其他人将张某的电脑包拿走。问:张某的损失由谁承担?

刑事辩护 2012-07-25 0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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