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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由原配起诉还是第三者起诉

离婚 2020-03-04 03: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此从法律上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婚姻中的过错方,没有对婚姻外第三人的责任予以界定。   并且,从感情角度讲,第三者的介入也只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外在因素,真正主导婚姻是否存续的根本原因在于婚内的双方当事人,第三者的介入不必然导致婚姻的破裂,如果没有婚内有过错一方的内在因素,也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第三者并非完全过错的责任主体。所以婚内无过错一方要求婚外第三者赔偿的要求于情、于法都缺失一定的要件。   根据这种情况,如果婚内无过错方确实遭受损害的,应依法向婚内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第三者我们只能从道德上对其予以评价、谴责。
  • 重婚分为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 1、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A、当事人并未与其配偶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形下,指的是未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民政机关依法颁发离婚证的情形下,当事人的合法配偶又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前款描述的情形构成事实重婚。B、当事人并未与其配偶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当事人的配偶伪造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机关或骗取婚姻登记机关及另一方信任,再次办理结婚登记。除上述情形之外,如果当事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在当事人并未与其配偶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当事人配偶又与第三方同居,只要第三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当事人配偶的军人家属身份,无论双方是否再次结婚登记,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均构成破坏军婚罪。重婚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能会出现警方侦查完毕后,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的情形,此种情形,如果当事人坚持追究其配偶或者其配偶与第三方重婚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无论是重婚罪还是破坏军婚罪均可以报警处理,不是这两种情形的,当事人的配偶婚内出轨的,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相关权利。2、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C、家庭暴力。D、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3、男女双方均有婚姻法46条所称的过错行为,一方或双方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明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仍然与其结婚或同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8条、259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4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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