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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我是房东,有个临街门面房出租给乙方。2019.5.31到期,租期一年,本期合同已经写明下年度租金金额,写明如果不能续租,应提前2个月书面跟我提出,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到2019.5月初,我问乙方是否续租,如果续租要准备签合同了,乙方要续租,这时乙方提出约定的下年度租金高了,不愿履行,要求降低,我不答应,双方没谈拢,乙方答应退出,但是要求把接手店面时付给前一个承租人的转让费解决了,我又没有收到这个转让费,而且合同里已经说明转让费与房东无关,所以我肯定不会出这个转让费给乙方,2019.5月底我答应给一段时间让乙方转租,时间截止到2019.6月底,找接手人(我要求6月份房租要按约定的下年度租金金额收取,约定收租日是每月1-7号交清当月房租,现在乙方都没有给付6月租金),转让费要按合同约定要低于4万,现在到月底了,乙方没有找到接手人,我要求月底前收回我的空门面,请乙方早日腾空,我的要求法律会支持吗?乙方说当时接手时付了十来万的转让费,要拿到了才肯退出房子,合理吗?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

合同纠纷 2019-06-29 18: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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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是否续租,转让费要按合同约定要低于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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