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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2017年6.15日入职某公司,任职出纳工作,公司与2019年一月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与2019年3月开始给员工交社保,因公司不景气需裁员,我与2019年6月底被公司辞退,请问我可以要经济补偿金吗

其他 2019-07-05 1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公司违法辞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有异议的,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您好,如果是用人单位合法裁员的,则用人单位应该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伤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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