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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前20年我买了一套农村房屋,房本已过户我的名下,我是其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前十年我又把这套房卖给了其本村民,当时没有过户,只是签了买卖合同,现在赶上房屋拆迁,需我和原房主签字,买我房者以我的原房主和我不履行签字理由诉诸海港区人民法院,结果法院判决,我和原房主过户手续无效,我和最后的买房主签订的合同也无效,拆迁利益归最后买房者,原房主不服,把买我房者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问律师,我应怎么办?

拆迁补偿 2019-07-11 17: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身为非集体组织成员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这是典型的小产权房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严禁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于非集体组织成员。您当时的房屋购买合同也因抵触这一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您现在应当积极应诉,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将您的损失降到最低。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拆迁补偿利益是要根据过错比例在售房人和购房人之间分配的,你应该分得部分拆迁利益。
  • 您好,您如果因此造成积极损失的也可以主张要求赔偿。
  • 建议在当地聘请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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