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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9年5月份加入中国X公司做内业,当时是出纳员,后期从事保全工作、银保经理、理赔员及业务处理中心柜面经理职务。于2011年5月31日自愿离职,主要原因是公司从没有和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纳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低、没有节假日休息、下达保险任务过重、工作压力大,现在要求公司依据劳动法我对进行经济补偿。 公司于2011年6月开始对我停发工资,但是我在公司的电脑操作系统直到9月份才停止使用,公司在我离职的3个月内仍然用我的名字操作业务、在理赔案卷及保全件中签署我的名字,我与公司也没有任何书面的离职手续。公司在今年8月25日进行了人事改革,对落聘人员都进行了经济补偿,针对落聘人员主要也是依据劳动法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被双倍工资、补偿失业金、从入司到离司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依据劳动法我虽然是自原离职,但也是因为公司不给签劳动合同、不给交保险,对未来生活心里没底、对公司失去信心才离职的。

仲裁 2011-11-16 1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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