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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想解雇试用期的员工,如果根据《劳动合同法》36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补偿吗?如果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写什么协议吗?2.公司想解雇试用期的员工,如果根据《劳动合同法》40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话,是否还需要对员工进行补偿?(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关于这条规定,怎么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要证明文件吗?

其他 2019-07-18 14: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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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不管是公司先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员工先行提出,员工都可能有权利主张经济补偿。
  • 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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