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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自己包轻钢活,没入保险,意外险,给别人帮忙干活,出事了,这是一个海鲜牛排自助老板,店里装修大部分老公给弄的,已弄完,还有些款没结算,喊我老公去他店里帮忙裁板子,用磨光机把自己左手大拇指筋割断了,骨头伤了点,对方把我老公送县医院,交了2000元办的住院,就走了,再没来过,接筋手术后共住了7天院出院了,花了6000多,不能用合作医疗,昨天半月去医院拆线,筋和肉皮都没长在一起,医生说是对线排异,也可能里面有细菌感染了不封口,又要二次手术,移植接手筋,下午去市医院了,住院中,先消炎5天再手术移植接筋,需要1万元左右1.县医院第一次手术失败,属于医疗事故么,用付责任么2.被帮方有责任么,私了还是公了对我们有利?走法律可以获得哪些赔偿,被帮者出医疗费全部还是部分,需要承担什么赔偿责任,承担误工费,营养费么谢谢老师帮助解答

其他 2020-04-17 19: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产检资料和病历资料。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 既然已经认定工伤,医疗结束之后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等级给与一定的赔偿.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和企业解除和同,还可以得到相应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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