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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怀孕在上海一妇婴开具的病假单诊断处一栏只写了要求休息,且医生并没有给我写详细的就诊病历,只是在我的产检记录表上写了各项数据;用人单位有规定说“病假单上有要求休息字眼公司有权不批准”但实际情况是我之前有先兆流产可能且孕反应严重,情况有跟当时医生说明,我可以让医生补写就诊病历和补充病假单上的诊断结果么

其他 2019-07-24 02:2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医生的按实际情况补写清楚
  •   1、请病假,是需要医院开据的疾病证明书,证明员工需要休息才能请的。
      2、病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支付,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病假应该给工资的
    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按下述比例支付
    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 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准:
    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工资的80%计发。
  •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这里并未区分是否已经生育孩子)  2.劳险字〔1988〕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 写明了要求休息几天的字样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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