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于2011年2月24日进入珠海**公司,在公司食堂就餐已经有七个月左右,2011年6月23日在西红柿炒蛋里吃到一只苍蝇,不了了之了,之后吃到石头等,导致我心里烦躁,公司也不重视,直到9月26日我就餐看见桌上有只苍蝇,就顺手拍死,放到菜里,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发泄,但公司就这样解除了我,主题还是我与**公司所发生的,和公司没任何工作上的牵连。请问公司是不是该支付我经济补偿?

调解 2011-10-19 23: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根据你公司的规章制度,你所述之情形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则公司解除你属于违法解除,公司需要向你支付赔偿金。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珠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