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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东(甲),租赁方(乙) 2004年5月1日,甲方将座落在市中心十字街口地带的一幢共八层(每层650平米)的房子一楼租给一家大型的服装商场,于2006年12月因经营不善关门离去,然而在那时,甲方只能找到乙方,以低廉的价格23万将一楼租给乙方,合同签至2009年5月10日,当时店内所有装潢都是由原先那个承租方装潢,没有收取乙方的任何费用,在合同里乙方享有合同期内的转让权,现在合同期满了,我要收回房子,在半年前就开始与乙方几次口头通知(几乎每月一到两次),他不同意,而后又通过律师用挂号信的方式给乙方发了叫其做好搬迁准备的函,还是不同意,意思说他享有优先承租权,说甲方抬高房租(如果乙方继续承租的租金为56万),还向法院提出了诉讼,告甲方,要求甲方陪偿其乙方装璜经营损失费60万。在前个月,我们也贴了招租公告(但只是写了二至八楼招租),有人来问,并签定了协议,租金为98万一年(一至四楼),然而乙方迟迟不肯出来,说等法院判定了之后再说,由于地方法院案子很多,开庭推到6月30日,(接下一篇贴子)

其他 2009-05-24 08: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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