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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起我在江门地区某妇幼保健医院当医生,到去年3月发现患鼻咽癌,4月向院长请假到香港治病,当时院长没签请假条,只是说我是临工,请假什么待遇都没有,不用请假,治好病回来上班重新算工资。到去年11月我的同学(当年是她介绍我去那里工作的,现在是那里的副院长)叫我回医院把辞职手续办了,于是11月17日我就回医院签了一份辞职协议书,内容大概是:我自动辞职,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还给了我1万元。后来我老公知道这事后认为补偿不合理(我的工资平均大概4000元),补偿太少。于是我就告诉我同学,她说她也不清楚,等她查清楚后我该得到的她会帮我争取。但是一直没有回音。到5月我打电话给她,她说我是非法劳工,得不到劳动法的保障。(我2002年移民香港,去香港前是医生,有执业证。)前天我又打电话给她,她又说无能为力。还说明一下:医院一直没跟我签合同。我想了解我是不是真的不会得到劳动法的保护,怎样才能维护我的权益,请律师打官司有没有用?

其他 2011-10-20 0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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