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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刚满一个月(7月3日至8月3日),从事建筑行业项目录入员,项目负责人要求办理个人营业执照借于公司走账,由于开始并不太了解这个所谓的“走账”就跟随项目负责人前去办理,后了解到其隐患甚大,选择与公司联系希望注销申请。我与项目负责人联系后,项目负责人表明他也不清楚是否能注销,在询问公司人事部门经理后,表示可以在工作日个人前往注销,但结束通话后30分钟接到公司人事部电话通知我被公司以多次迟到早退等理由辞退,需次日前往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结算工资。请问,本人未接到公司任何关于迟到早退的正式书面警告文件,此公司除去员工口述外,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本人有过多次迟到早退现象,辞退理由是否成立?如果辞退理由不成立,过错是否属于此公司?本人是否可以根据其无故辞退员工行为要求其双倍支付补偿金?由于公司满一月都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本人是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此公司以双倍工资支付本人一个月的薪酬?在此希望有律师朋友可以浏览到并回复我的问题,感谢!

其他 2019-08-03 1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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