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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男方单位集资建房,原配妻子还在,有三个女儿,89年房屋建好并搬入,同年其妻子过世,91年男方再婚,女方有一女儿,94年房子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扩建增加了20多平方米,总共是70多平方米,94年以后因为女方与男方的子女关系不好,男方与女方及其女方女儿就住在女方前夫(已死)家中至上诉离婚时,当时女方的老人公还在,在97房改时,用女方老人公的名字,男方出的钱(当时没有留下字据)买下了这套单位公房并在2007年过户给了女方的女儿。现在男方诉求离婚。 在庭上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财产分割有异议,散庭时并在庭上记录上签名、摁了手印,但20天以后,女方又不同意离婚了,并出具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文字,却还提出要男方给予补偿并要搬入男方原单位集资房中居住,理由是自己没有房住,现在住的那套房子是自己女儿的。 1、后出具的不同意离婚说明,法庭是采信庭上所说还是后面出具的这个呢?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会判离吗? 2、女方以现在居住的房子是自己女儿名下的,而不是自己名下的为理由要求搬到男方住所居住,这要求合理不?法庭会支持吗?

离婚 2011-10-20 22: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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