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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一块土地在62年(三包四固定)期间划定给我村一生产队,64年政府的需要,借用给农业局建育果苗丶育蚕种场地,使用时间不到5年,当时也没有征地和任何补偿的政府行为,1968年果苗、蚕种站撤离,当时土地又交回我村种植树林使用。事至1986年农业局又提出要取去这块土地,那时我村同农业局打官司,结果一审判决农业局,那时过后农业局就有了一份县法院判决书,到现在农业局那方说这块土地是他们的,任何征地、补偿费都没有。86年风波过后直至今还是我村民种植树林使用,我村村民一直守护着这片绿色生态。请教这块土地还是农村集体吗?怎样请示土地归属村民群众?谢谢!

征地补偿 2019-08-09 18: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这块土地是农村集体的,可以通过申请政府确权以及法院行政诉讼要回归村集体。 法律依据如下: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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