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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谈恋爱不成分手,后乙女听说甲男准备结婚,心理失衡,对甲男进行多种形式的侮辱诽谤,但因各种因素,甲男仅获取如下资料: 一、乙女散发诽谤甲男的书面文字材料(其上所有内容与最后落款的乙女名字均为打印)一份,接到此材料的多人中仅有一人愿意就“此材料是由乙女本人亲自散发”而出庭作证; 二、甲男的多个同事把乙女带电视台记者到甲男工作单位和办公室进行采访以扩大对甲男名誉不利影响的消息通过短信发送到甲男手机,甲男保留了这些手机短信; 三、乙女将甲男已锁的宿舍门砸开后,通过割破手腕报警的方式扩大对甲名誉的不利影响。甲男拍摄的现场照片。(乙女本人承认此事); 四、乙女去甲男单位哭闹,甲男用手机拍摄的录像片断若干个:但乙女辱骂甲男的录像中只出现了一个保安及甲乙共三人;而多个保安和多人围观的录像片断中只反映出乙女坐在地上边哭边打手机,看不出乙女对甲男的辱骂情节;

肖像权 2009-05-24 20:4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无法律根据。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就应受理,至于能否支持则是实体的程序了。 2、至于所能赢与否则是令一回事。你并没有说明怎样的诽谤,至于真假律师此时无法界定。 3、 二、 三、 四、项很难说对方是侮辱或诽谤。 4、虽然律在解答法律问题时不能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评价,但从你的叙述中没有半点的女方行为的具体原因,然而,从其割腕自杀等情节来看,甲男应该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过错。能调解或和解就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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