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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10月购一商铺,开发商于2012年交房时没有我买的该商铺,原因是留消防通道了,说在第二期给盖.第二期工期4年,于2014年7月给我签了一补充协议,协议规定2018年7月交给我该商铺,否者赔偿违约金75万元,我商铺总价24万元。现在开发商没有给我商铺也没有兑现约定的违约金,我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按约定判给我75万吗?被告说违约金定高了,购房已经10年了,开发商应该怎样赔偿我合适?

刑事辩护 2019-08-18 13: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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