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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05年九月开始合伙与一个朋友签协议为期一年做生意,共投资五万元,06年三月她又拉一个人入伙故原协议撕毁又重新以三人名义签协议为期一年(06年3-07年3月),两个月后那人退出,钱也抽回,也未让她付违约金。合同也未撕毁也未另签合同。后来我于06年九月提出撤资中止合作,她表示同意并写下欠条(欠条上未写欠款,写的是我的固定资产至XXX年月XXX元),双方口头达成协议两年之内退还股份三万四千元整,两年之外算利息,自07年3月开始至09年五月她只还了一万元,再要不给了,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问题一:请问这种没有写还款期限的欠条有效吗。(去年我让她重新写了一个,仍是固定资产多少元) 问题二:如果她说没钱,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冻结她银行存款或者变卖店中固定资产以充抵债务。 问题三:原协议是否有效,协议上写明应在一年之内归还撤资全款,如违约并扣除50%的违约金。我是否有权利按协议追要欠款及违约金及利息? 谢谢!

诉讼 2018-05-11 18: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司法解释,借款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出借人可以从收到借款人在借条上所写之日的次日计算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
  • 民间借贷中的利息
    一种是出借人因出借金钱而从借款人处得到本金以外的金钱,是有偿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使用借款的代价。借款人不仅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应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利率的约定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另一种是逾期付款后应付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会给出借人造成利息损失,实践中会按照双方约定或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 一有效 二可以 三诉讼中第二张条不用出示即可.你有权按协议主张违约金及利息.
  • 问题一:没有写还款期限的欠条也是有效的。 问题二: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执行时如果她有可执行财产,法院是可以采取比如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的。 问题三:你是有权利按照你们签订的合法协议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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