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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59年离婚,有4个子女,长女与小儿子随父亲,小女与长子随母亲。父在60年又婚,小儿子当时只有4岁,一直与父亲和继母一起生活。两个女儿则一直与母亲在一起生活,(母亲一直没有再婚)为她们做饭带孩子,现她们的孩子都已长大成人、成家立业,母亲也已80多岁被赶了出来,让小儿子赡养。4个子女中小儿子条件最差,住房最小,全家3口人只有1000块钱的月收入,还要供一个大学生,实在没有能力。现在父亲和继母也已80多岁,平均每个月都要住院,都是小儿子在照顾,想烦请您能在法律上告诉我,小儿子在法律上应当负有什么样的责任。道义上小儿子也经常去看望生母的,也尽量挤出钱来给她的。谢谢!

离婚 2009-05-25 16: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受影响。子女都应该赡养父母,因此4个儿女都应履行赡养老母亲(生母)的义务。 回答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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