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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朋友的一处房产,价值12万元。签定了买卖合同,对方夫妻双方都签字同意,并在收到购房款后,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写明:本协议买卖双方签字的同时,购房款12万元已经一次性付请。这样,对方签字了,就没有再写收到12万元的收据。请问:这样协议是可否同时证明对方已经收到12万元的购房款?还需要对方补写收到12万元的收据吗(这样是否重复)?谢谢各位律师!

其他 2009-05-25 1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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