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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3年在东莞进了一个厂,但那时没有签劳动合同,97年工厂从东莞搬到深圳。2001年工厂又再东莞成立了个分厂,我有调回东莞的分厂工作。 2008年分厂与总厂合并,再次搬回深圳,我又调回深圳工作,这时签了劳动合同,2008年8月份才开始交了社保。 2010年9月份工厂把厂名“***玩具厂”改为“***深圳制品(有限)公司”, 2010年9月28日又重新签了一份为期3年的合同。新合同注明公司升级,但入职日期为08年的2月份。公司承认我工龄我赵过10年,我刚刚休的年休5天(公司规定:凡有10年以上工龄的职员每年可以有5天有薪假)。 现在公司以我年满50岁已到退休年龄叫我退休(我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到今年12月份满50岁),但公司拒绝给我经济补偿。 我社保才从08年的8月份开始交,也没有交够15年。我从一个花信年华的少妇在这个公司工作了18年,到现在变成两鬓花白的老妪,连退休都领不到养老金。现在公司叫我办理退休又没有退休金、也没有经济补偿,让我情何以堪。 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我这种情况退休有没有经济补偿、退休金?养老金可不可以领?如果有应该怎样算?赔偿多少才合理? 谢谢!!!!

其他 2011-12-05 1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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