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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独立法人,集团子公司)的总经理和管理层员工在本公司任职期间自己私自设立公司(未经集团允许)与本公司同业竞争并利用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设公司谋取利益是不是违返公司法?是哪一个部门监管?谢谢

其他 2011-10-25 00:5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属于竟业禁止。可以起诉维权,要求将所得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 你好,该行为严重违法,违反公司法。 可向工商局举报。 同时,建议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建议到律所由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 违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可以找工商部门投诉或者到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返还所得利润。 如果涉嫌窃取公司商业秘密,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 违法公司法的禁止竞业。一般董事会、监事会提起民事诉讼,如两会不理(通常不理)股东衍生诉讼。这种诉讼比较难缠。你也可向集团公司举报。
  • 可以工商局等部门反映。但最好直接聘请律师发函或起诉维权保障权利要求合法经济赔偿。
  • 你好,如果你有证据作为股东或者公司是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 属于竟业禁止。可以起诉维权,要求将所得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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