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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市场租了二楼的一间商铺从事童装经营,当时合同约定三年,免除一年的税收,租金以及半年的物业管理费.我缴纳了四千块的"设施保证金",当时招商时说一,二,三楼同时开业,但一楼并未招商完毕,商铺基本都闲置,严重影响了二楼的经营,亏损严重.现在一年期限已满,市场又另外在招商,以我们逾期不缴纳租金为由要与我们解除合同,并扣除我们的"设施保证金"2000元,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走法律途径有什么优势吗?请您指点,谢谢!

其他 2009-05-27 1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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