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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要咨询的是我父亲今年82岁了,在一家医养结合的医院的老人护理院,到今年的10月10日是整两年的时间,这期间,我们的老人一进来本身是完全可以自理的,当时定位一级护理,我们交的是一级护理的费用,在去年的秋天,十月份,老人因为坐椅子坐空了,坐地上,导致股骨劲骨折,之后我们给他做了置换手术,在今年的四月初又发生了脑出血的情况,我在医生的办公桌上看到老人的报告上写的是坠床引起的脑出血,然后这个医生后来就不在医院工作了,两次事故,身边都没有人。现在他们要求给我们老人升成特级护理。那我们从一年前的一级护理,实际上是完全可以自理的情况下,交一级的费用,是为了得到更好的照顾,现在的情况确是,他们做了评估是严重失能,属于特级护理我想知道对这件事情他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其他 2019-09-06 09: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医院现在有没有给你们什么答复
  • 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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