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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合同上规定给我房子一套,工资4000元。并给我技术补助费42万元。其中包括12万元现金和30万元的股份,并注明了要给我办理股份证明手续和一年内办理完房产手续。但是我到了该单位后,除了只领出来了5万元现金外,公司一直未办理房产手续,也一直未给我股份证明。工资也没有兑现到4000元。所以,我今年辞了职。由于怕公司不放我走,所以我在辞职理由上只写了是由于自己能力有限,跟不上公司发展的需要。老板也批准了辞职。公司却一直不给我后来的工资和技术革新项目奖金,理由是要我处理财务上的帐(就是领出来的那个5万元技术补偿金) 请问各位尊敬的律师: 1.我的辞职算不算违约? 2.我辞职后,现在还能再要剩余的那些技术补偿费吗? 3.我不给公司房子可以吗? 4.应该如何处理那个2.5万元的财务帐的问题?由谁来处理? 5.我的辞职理由会不会对以上我的以上几个维权问题有影响? 6.现在在时间上是否还允许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吗?

诉讼 2009-05-29 0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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