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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未及时社保减员,离职后第6个月才减员,当时当事人有与新单位人事口头通知,新单位未缴纳社保15个月(2018年10个月、2019年5个月),当事人发现时要求新单位补缴15个月社保,新单位以原单位未减员为由,责任归于当事人,补缴的滞纳金和超出最低标准的企业缴纳部分(2018年补缴按平均标准交纳不能按最低标准缴纳)要求当事人承担,这样合理吗?还是应由新单位承担,谁承担合理呢?有何法律依据?谢谢

仲裁 2019-09-06 11: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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