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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年1月份起诉,6月份法院判我胜诉,7月份申请立案执行,我提供了被告财产,法院通知我被告5月份时房产已不在他名下,我该怎么办,被告已更名的房产还能收回吗?谢谢

离婚 2019-09-26 21: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 你要查清转让和受让的具体情形
  • 如果买房人不是善意取得,你可以行使撤销权,把房子所有权人名字更回来,你就可以执行了。
    【追问】房子现在还是被告家人在住,行使撤销权是到执行厅申请还是去哪申请,需要提供什么,然后由执行局的到房产处撤销吗?我应该提供什么能证明买房人不是善意取得。谢谢
    【回答】行使撤销权需要到立案厅提起诉讼,需要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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