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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93年得精神病,先后在云南曲靖,昆明,会泽等精神病院治疗,但每年春秋季节都犯病,发病期间经常有打骂家人,村领的现象,曾打跑两个媳妇,其父有次差点被其掐死。今年正月犯病时用水果刀将同村其叔杀死。经法医鉴定(杀人后入狱服药期间)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停药后家人申请二次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法院通知说“两个鉴定,不好判定,还将三次鉴定后再判定”。 请教律师君以下问题: 1、还有鉴定的必要吗? 2、被害人家属申请外省鉴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吗? 3、在证词,采证,病历,鉴定都能说明是犯病时害人的情况下,法院说法合理吗? 4、该精神病家属应该怎么做?做些什么? 恳请律师赐教!感激不尽。

刑事辩护 2011-10-25 12: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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