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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厂里最近订单减少所以放我们长假;逼我们自离来躲避赔偿金。我们厂里签过合同的合同里有两个工资第一个是底薪第二个是月工资但是我们从来都是按月工资家奖金加绩效发得工资;厂里放假说第一个月按我们底薪的百分之八十也就是第一个的百分之八十发给我们;第二。三个月按深圳市规定底薪的百分之八十发给我们;请问是否合法;厂里现在有事做只是放我们一少部分人。厂里还要求我们如果要领这三个月工资必须每个星期去工资报道;请问是否合理;我一家人都靠我工资养活如果厂里这样我在深圳根本就没法生存;清律师帮帮我

仲裁 2011-12-05 17: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约定的基本工资支付(并且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 按照约定的基本工资支付(并且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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