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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我表弟朱**是72年参军做反炸后回收工作,患上严重的二期尘肺病,经重庆民政局评-定为五级伤残和七级核幅射伤害,2004年4月16日因职业病恶化死亡于璧山县乡镇医院民政局本应按照军人条例第二.第七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发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并在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抚恤金35%,还要增发一次性残疾抚恤金.可是民政局不这样执行,却将军人条例中第十二条中规定按照排职少尉军官标准2210元计发402个月的抚恤金改为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基础工资845元计发40个月的抚恤金,而且还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35% 不增发丧葬费反而还把原有的6个月丧葬费都不发了.我不服,我分别向一,二法院起诉.上诉和向高院申诉,均败诉.据此特向最高院申诉,已有1个月了不见回音,请求律师救助,

行政诉讼 2009-05-26 08: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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