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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我公司因部分品种经营不理想,遂鼓励现有员工承包经营,参照班组核算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随后多名员工提出承包意愿,并就承包期间双方的责权利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协议中约定在承包期间乙方具有用人自主权、所获利润的分配权和部分零星物资的采购权。其中承包人李某自聘丙某作业务员,主要负责零星物资采购、向甲方报送规定物资的订购计划以及月末核帐结帐等工作。2007年10月年丙某在物资采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丙某家属在料理丙某丧事时向甲方要求支付丙某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甲方明确提出该费用应有李某承担,其理由是丙某非甲方所聘,由李某自聘的员工,且甲乙双方在经营承包协议中已经明确了李某具有用人自主权。丙某家属与甲方协商不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仲裁 2009-05-26 11: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按以下情况处理: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由于承包人李某没有办理另外的营业执照,其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用人主体是实为你公司,李某聘请丙某应视为你公司用工,你公司与丙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对其工伤承担补偿责任。
  • 企业内部承包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如果承包方没有独立用工主体资格,企业应先行承担赔付责任,企业赔付后可以依照双方承包合同追究职工责任。
  • 丙某没有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工资福利均由李某负责
  • 丙某是否与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享有公司福利?工资由谁支付? 如有疑问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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