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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分别以1万(28.%)和2.55万元(71.%)投资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合伙协议上注明,利润的60%作为提留再生产,10%作为员工奖励,剩下的利润平均分配。几年以后,公司改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是按之前公司的厂房固定资产作为验资的注册资金。企业章程约定甲40%,乙60%的出资比例。中间没有股东分配利润的书面文件和资料。2010年公司经营期限到了以后,现甲提出解散清算公司。我想问问,甲有没有权力提出解散和清算,而按实缴出资比例71%的乙方,有没有权力提出续存公司,如果甲方申请公司购买其股份,是按认缴比例40%还是按实缴比例28%。两个股东的表决权和分红应该是按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

其他 2016-10-23 11:0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甲方可以提出解除解散公司,因为章程中明确约定了经营期限到期属于法定解除事由。如果你乙方不同意解散公司,可以收购甲方的股权即可。 我们可以帮你的。 如有疑问或需帮助建议来电或者来所当面咨询律师。
  • 1、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方起诉你,由于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你是法律上承担债务的主体; 2、你已经从合作关系且已经退出,因此如果法院判决你承担责任,你可以向你的朋友来进行追偿; 3、股份协议并非无效,在你和朋友之间该协议是有效的,对你们双方都有约束力。 法条参考: 《民法通则》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 合伙企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限制也较少,当事人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企业管理、经营、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都可以由当事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因此,合伙协议没有什么范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据各合伙人目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而作出适当的条款安排。
    然而,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毕竟存在差异,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如合伙企业不能像普通合伙那样因个别合伙人的退出而结束,因此需要有退伙的规定。
  • 1、“合伙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只要以上协议内容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形、合伙协议上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字并注明了时间的,就是有效协议。
    2、合伙协议有效,只是证明合伙协议有法律效力、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但不等于有强制执行力,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应是生效的法院或行政机关做出的可强制执行的文书。
  • 你好,甲方可以提出解除解散公司,因为章程中明确约定了经营期限到期属于法定解除事由。如果你乙方不同意解散公司,可以收购甲方的股权即可。 我们可以帮你的。 如有疑问或需帮助建议来电或者来所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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