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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与男方在一起生活了十年,但是我们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他家里的亲朋好友和我家里面的人都以事实接受认可。现在男方和一个女人在一起同居,女方怀孕。我应该怎样做?

离婚 2019-09-29 21:0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直接解除同居即可。
  • 怎么做都可以,看你自己
  • 你们不属于事实婚姻。现在男方起诉你解除同居关系,你只有在诉讼中尽量同他协商从小孩成长出发,双方共同继续生活下去,恳请他撤诉后与你补办结婚证生活下去。若他坚决与你解除同居关系,也只有解除啊。你们不属于婚姻关系,他没有赔偿或补偿你的法律义务,你们解除同居关系后,若小孩由他抚养的话,你依法要支付小孩抚养费,除非在诉讼中他不需要你支付抚养费。解除同居后小孩还是你们的小孩,你可以行使法律上的探望小孩权,经常去看小孩,男方不得无故阻止你行使探望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生活,有违社会公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男女双方婚前属自愿同居,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怀孕后女方做了引产手术,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伤害。女方的损失为:人工流产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必需的营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按照公平原则,男方应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司法实践中可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
    男女双方婚前同居,未婚导致女方怀孕,在当今社会较为普遍。恋爱中的男女未婚同居,不能不计后果,要懂得洁身自爱,尤其是女方,不要因一时冲动给自已带来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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