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甲自己的一辆货车1996年卖给乙(该车在莫单位挂口)未办理过户手续,乙在运输过程中1997年于丙签定运输合同从成都拉运一匹货物到新疆乌鲁木齐,乙丙在成都把货物交付乙,丙在乌鲁木齐等待,但乙把货物连汽车一起卖给他人乙下落不明。于是丙起诉法院要求甲承担费用。1997年莫法院判决甲与莫挂口单位连带赔偿丙的一切损失20万元,已执行完毕。2011年乙返还故乡后起诉法院,要求追偿权乙返还20万元。此案意见不一,1、此案已失效2年诉讼期限;2、因法院判决没有追加乙行为,又乙下落不明,20年诉讼时效未果,支持诉讼请求;3、诉讼时效未果,但案由未不当得力,支持诉讼请求;4、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当事乙应列为诉讼主题,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使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诉讼 2011-10-26 12:4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喀什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