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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有没有法律效力?

其他 2020-09-22 13: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合同专用章是有效的,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公司的合同专用印章的行为。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如下::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针对以上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拨打我的咨询电话,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  合同专用章,重在专用的属性上,只产生合同签具效力与合同的形成效力,产生效力的合同对合同的约束事项则产生了权利与义务。  合同的专用章不具有财务收讫\给付完成的证明力,属于履行的程序与效力结果的瑕庇,证明力不明显或受限,你方可以提出没有收到款项的免责主张。  另有一点需注意: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以合同专用章代为收款收讫章,或收据上有收款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注明了“合同专用章代为财务收讫章”的确认效力,则也视为事实上收款事项的成立。
  •  除了无效和有效的合同外,还有效力待定的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其中,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两种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认;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待被代理人去追认。无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还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合同的行为人与合同的义务人相分离,合同的订立者不承担义务,而承担义务的是与订立者存在特定关系的另外一个人。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其法定事由包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二是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其法定事由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受害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另外,变更和撤销合同属于不同的请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请求撤销的,法律则没有禁止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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