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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214年4月入职一汽车厂工作至今七年有余,公司未按法律规定购买五险一金,计件工资,无加班费无节假日,且2014年至2016年12月31日未按法律规定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文书,2017年后签订有合同,目前合同签订至2019年12月31日,今年五月至今公司为了公司利益要求长期上夜班,于工人生死不顾,几个月夜班,,本人血压升高,身体免疫力下降,出现一系列病症,现在我是不是主动停止劳动合同(以劳工合同法36条规定未购买社保终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拒绝补偿,我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还是直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还有我们计件工资,每月工资数额不一样,如果申请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谢谢

其他 2019-09-18 03: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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