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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公司要开除本人,但是在身体不舒服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被领导忽悠签订了申请离职单,前期我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的时候,问我需不需要赔偿,我说不需要,后来知道被开除,我想要求赔偿,以及我被调职期间花费的餐费,但是遭到拒绝,现在已把本人应得的工资已发放并且只赔偿了半个月薪水,及花销的餐费并未报销,现在我已签订了离职单,还有什么方法能让我去得到我应得的吗

其他 2019-09-24 00: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你签订了离职单,对你主张赔偿不利的。
  • 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单位违法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您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金;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自入职第二个月起的二倍工资差额,申请劳动仲擦需要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等,可以委托律师帮您代理。有没有向您出具书面的开除通知或者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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