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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在营山县三星锦信城集团交了购房订金和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当日缴纳了百分之九十五的购房费当中包括配套费一万贰千多元。【当时我们并不晓得这个配置费是开发商非法收取的,但是他们说这个必须要交】,但南充市物价局于2007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公示制度的通知》规定水、电、气、有限电视、对讲系统、安防系统、防盗门等各种配套设施价格和各种费用按规定一并计入房价,价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商品房合同中也不能签定价外费用。从2007年5月15日起,签定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还未销售的、新销售的商品房均按本文规定执行。但是我们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表示那是南充的规定,在营山要施行营山的规定就是:2009以后新购买房的才有得退,真是搞不懂这些人也太牛了,市里的文件规定到县里就不能落实了,这还得了啊,现在我代表我们广大业主问下各位大状现在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诉讼 2011-10-27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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